1、建造师执业资格有效期一般为3年,延续注册的,有效期为3年。
2、不予注册的情形: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注册:
(1)不具有完全行为民事行为能力的人;
(2)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;
(3)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;
(4)受到刑事处罚,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;
(5)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,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止不满5年的;
(6)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,子处罚决定之日起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;
(7)被吊销注册证书,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;
(8)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,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;
(9)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;
(10)年龄超过65周岁的;
(11)法律、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。
3、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:
(1)聘用单位破产的;
(2)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;
(3)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;
(4)受到刑事处罚的;
(5)法律、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。
4、变更、续期、注销注册的申请办理:申请变更注册的,应当提交下列材料:
(1)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;
(2)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;
(3)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;
(4)工作调动证明。
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,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的1个月内,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。